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 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

    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之日起算。判决前的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有些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刑期起止日期,对于这种犯人的刑期计算,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其刑期起止应按原判决执行,不再变更。其理由是:在判决时已经根据犯人事实表现及拘禁长短作了全面考虑而决定的。”

  有些犯人的刑期起算,如无判决书、执行书可查,仅有证,其刑期也可从逮捕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在内。

    3.判决前的羁押日数,如因现有材料(判决书、执行书、逮捕证等)缺乏,不能确定时,仍应尽可能地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中如有具体困难,应由你院研究解决。如经研究后仍感到不好解决,也可将具体困难写明,再报我院研究。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