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减为,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