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和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