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字第29号关于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字第29号关于适用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