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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

  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你们研究答复时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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