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9月16日关于劳改犯再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下达以前,关于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已超过二十年的,可不必改判。这类,如果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条件的,可在减刑时一次将其刑减至二十年以下。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