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折抵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