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下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