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罪犯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
此复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罪犯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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