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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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