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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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