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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颁布日期:1998年11月03日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颁布日期:1998年11月03日

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是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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