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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单位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依法批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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