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依法批捕、。
此复。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依法批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