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高检刑字(1980)第66号、(80)法研字第30号、(80)公发(审)212号
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1日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01211
【实施日期】:19801211
【文号】:(80)法研字第30号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
(80)公发(审)2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或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