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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高检刑字(1980)第66号、(80)法研字第30号、(80)公发(审)212号 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1日 关于
  关于对于未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高检刑字(1980)第66号、(80)法研字第30号、(80)公发(审)212号

 颁布日期:1980年12月11日

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01211

【实施日期】:19801211

【文号】:(80)法研字第30号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

(80)公发(审)2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或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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