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2)4号 颁布日期:1992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
  关于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2)4号

 颁布日期:1992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1]第4号《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