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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12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12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的控告材料,或者是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199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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