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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实施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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