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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关于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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