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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12日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的案件可否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12日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询问,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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