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高检办字(1980)13号
颁布日期:1980年05月14日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00514
【实施日期】:19800514
【文号】:(80)法研字第16号
高检办字(1980)13号
[80]公发(经)92号
(80)司发普字第86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侦查、、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