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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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