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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

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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