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