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