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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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