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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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