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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注:其中的第二部分即渎职犯罪部分和第三部分侵权犯罪部分已为新的立案标准所取代)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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