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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3-09-29 15:2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29日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将于9月3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编造、
  

 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29日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将于9月3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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