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一案,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庭审进行了刑事案件首次微博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在2010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销售其妻李某某生产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到同仁县城各大菜铺进行批发销售,日销量为50公斤左右,2014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为了经济利益,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将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予以出售,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同仁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同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