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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路口不减速让行 间接致行人死亡获刑一年

时间:2016-06-20 12:5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5日记者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案当事人张某的车子没有接触到行人,却因为在路口没有减速让行最终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5年10月20日早上六点多,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濮院出
  

 15日记者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案当事人张某的车子没有接触到行人,却因为在路口没有减速让行最终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5年10月20日早上六点多,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濮院出发去接弟弟干活,由东往西经过濮院镇大其里岗亭路口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陈某的车子斜向道路外侧撞向站在路边的沈某,致沈某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此次事故中张某的车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却要承担责任,这让张某觉得纳闷,“当时自己的车速不快,经过路口时因为路边的树木可能挡住了视线,看不见陈某的汽车,故撞上了其车子尾部,怎么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本案中,张某经过的路口设有减速让行标志,但他在路口未按规定给陈某的车子让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过桐乡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终于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很后悔,对被害人家属也作了相应赔偿。桐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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