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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毒腐竹” 被判徒刑

时间:2015-03-26 13: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海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海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王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莘县古城镇后三里营村自己家中擅自加工生产腐竹。2010年5月20日生产腐竹3482斤,每斤5.65元,销售金额计19673元。2012年11月,王海销售给赵某腐竹600斤,每斤6.7元,销售金额计4020元。2013年8月8日,莘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在王海家中查获成品腐竹48袋,每袋3.7斤,共计177.6斤,每斤销售价格7元,共计价值1243元。该批腐竹中,王海添加了禁止用于食品的工业胶及信息不明的防腐剂、保鲜剂。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以及双乙酸钠(防腐剂)含量超标(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1.0g/kg,检测结果1.29g/kg),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0.2g/kg,检测结果1.25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生产的食品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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