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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进行“处罚”

时间:2015-05-15 12:4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5月12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招摇撞骗罪案,被告人卢某、吴某因冒充警察对涉黄女子进行处罚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及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卢某、吴某系情侣关系,2014年11月,由卢某策划、吴某配合,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警服、假警官证及假手
  

 5月12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招摇撞骗罪案,被告人卢某、吴某因冒充警察对涉黄女子进行“处罚”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及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卢某、吴某系情侣关系,2014年11月,由卢某策划、吴某配合,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警服、假警官证及假手铐等物品,在酒店宾馆处冒充警察,通过拨打客房的按摩服务电话的形式使用戴手铐、拍照、搜查对2名涉黄女子进行“查处”,并将“没收”的钱财占为己有,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在涉案酒店将两被告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吴某、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吴某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积极策划、参与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在该案中配合卢某实施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卢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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