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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时间:2016-06-12 11:5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6月1日,从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谷城一男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7岁的邱某系谷城县城关镇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底,邱某在谷城
  

 6月1日,从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谷城一男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7岁的邱某系谷城县城关镇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底,邱某在谷城县南河桥头开了家“户外用补给站”,销售户外用品。2015年2月到7月,被告人邱某从淘宝网、QQ上与网名为“江南天下管”的网友购买了汽枪枪管,与“付商身子”的网友联系,购买了枪支零部件进行组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6支、铅弹1613发,获利33500元。 同年7月21日上行9时许,谷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多种疑似气枪配件,遂后在被告人邱家中查获组装好尚未销售的气步枪2支,正在修理的气步枪1支,铅弹1613发。经公安民警侦查,至案发时邱某已销售4支,已售出的枪支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上述6支气步枪均是枪支。

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共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谷城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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