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8月下旬,正值暑期,被告人古某见同村少女小古衣着单薄,在晚间频繁进行骚扰。少女不堪受辱,将此事告诉了古某的三位叔叔。
古某受到指责,心里很不服气。9月14日上午,古某与少女父亲吵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古某被打。从此,古某怀恨在心,起了毒害他人的歹念。
9月16日上午,古某拿出自家的一瓶农药,与谷粒混在一起搅拌,投放在“仇家”屋后山上的饮用水源里,欲毒害少女及其家人。所幸农药的气味让被害人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会昌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古某蓄意报复他人,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古某罪名成立。
鉴于古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经一审判决,古某获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