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阿某先后与被害人巴南区彭某、武隆县袁某办理结婚登记,以为女方父母索要抚养费为名,骗取二人财物共计5.7万元;同时,吉某经阿某等人介绍,先后与巴南区王某、南川区袁某办理结婚登记,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二人财物共计4.6万元。每次财物得手后不久,阿某、吉某就借故逃离。
事发后,受害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去年5月,阿某、吉某被公安机抓捕归案。经查实,阿某共参与诈骗4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3万元,实得3.2万元;吉某参与诈骗2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万元,实得3.2万元。巴南区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韩政 实习生 谢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