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的一天,罪犯张彬彬、王伟与同案犯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一起消夜时,王伟提出绑人劫财,张彬彬提议将其女友的朋友王某作为抢劫对象。三人准备了相关作案工具,连续多日跟踪、守候王某。在跟踪过程中,三人发现与王某有来往的董某更有钱,遂将抢劫对象确定为董某,经跟踪确认其住所后,连续守候多晚,伺机作案。
同年9月4日晚9时许,董某驾车回家,三人持自制手枪和刀将董某劫持至所租车辆后,带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彬彬的住处。三人劫取了董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及银行卡、车钥匙。获得银行卡密码后,同年9月5日凌晨1时许,张彬彬、王伟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人民币48100元。
同日上午,王伟威逼董某电话联系其单位会计李某及朋友筹钱,并于当日下午4时许从李某处领取人民币45万元。当晚,三人经商议决定杀人灭口。同年9月6日凌晨,三人驾车将董某拖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长江边,将董某捆绑后抛入江中,致董某窒息死亡。事后,张彬彬分给刘某3000元,其余赃款由张、王二人占有。
2007年12月19日晚,王伟、张彬彬和黄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还在洪山区某小区劫持被害人龚某,将其带至张彬彬租用的房屋,劫取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及家门钥匙,获得银行卡密码后持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7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张彬彬、王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为防止罪行暴露又杀人灭口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王伟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人抢劫财物的数额巨大,持枪抢劫,并杀死一人,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均系主犯,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