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持有者将垃圾短信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电信部门做出整改或者加大打击力度,但需要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短信群发案中,如果群发者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罪”就难以成立。那么,我国法律对拥有电信增值许可证的群发者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京律师张琦说,一旦垃圾短信群发者取得了电信增值许可证,他发送的垃圾短信除了遭举报核实后被屏蔽,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惩处。在美国,如果未经手机用户许可,即发送商业广告,手机用户可以起诉手机服务商及发送商,而在我国无论是广告法、电信条例对此都没有规定。
西城区短信群发案主控检察官任丽新表示,“此案如果不是匿名举报材料内容翔实,涉及涉案金额等具体内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做出立案的决定。”
袁彬认为,如果手机持有者将垃圾短信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电信部门做出整改或者加大打击力度,但仍然需要举报人提供非法所得、非法渠道等相关证据。
张琦感叹:“对于普通手机用户,这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举报。”
袁彬说:“拥有电信增值许可证群发垃圾短信的,是违规行为,只能谁审批谁负责。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设计是审批权掌握在和发送商有连带经济利益关系的运营商手里。这就造成手机用户个人举报难,即使举报到司法机关真正能被惩处的也少之又少。”
现实生活中,公民只关心在短信群发中个人信息有无被泄露和遭侵犯,生活安宁权有无被侵犯。目前刑法并没有对应的罪名,这是惩治的一大盲点。
有专家认为,打击短信群发属于广告法管辖范畴,如果个人或公司不具备广告资质,则属于违法发布广告。不过这和马路边电线杆上贴广告一样,不合法但是管理难度极大。
袁彬建议立法机关尽快组织立法调研,进而推动相关立法,在法律上从三个方面对垃圾短信进行惩处:一是对短信群发中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侵犯做出惩罚性规定;二是明确“滋扰标准”,对给手机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依法追究发送者责任,同时规定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是针对目前运营商对发送商的审核流于形式的问题,对运营商的审批权进行限定和细化。在执法过程中,电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待手机用户的举报,应考虑适当降低举报受理条件。
让垃圾短信不再飞
秦佩华
垃圾短信是个老问题,老百姓对它“恨之入骨”,媒体对它一直热度不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此多次“拍案而起”,电信运营商虽然声色俱厉,但效果却难见起色,垃圾短信似乎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根据工信部《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仅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息,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息数量为12 条。其实,根据我们的个人感受,垃圾短信的数量要远远大于这个平均数,以至于如果哪一天没有收到几条垃圾短信都会怀疑手机是不是坏了。
就在社会对根治垃圾短信问题几近绝望的时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垃圾短信发送者“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给人们带来一丝希望。但治理垃圾短信是不是就此迎来一片光明?笔者觉得,这显然过于一厢情愿,因为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并不是发送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而是发送短信的人没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再说,这么多年来因发送垃圾短信而获罪的就这么一起,被查处的并不多;更不用说发送垃圾短信的并非都是那些没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人所为,大量的垃圾短信恰恰是那些具有资质的人发送的。把根治垃圾短信寄希望于“非法经营罪”显然是“高攀”了。对它期望过高,“播下龙种,收获跳蚤”将很可能成为现实。
当然,指望电信运营商治理垃圾短信,也不太现实。正如有专家所言,让电信运营商认真查处垃圾短信无异于让他们“左手砍右手”,自断财路的事情谁也不会去干,因为他们自己就是垃圾短信巨大利益链上的一环。
这样说来,治理垃圾短信是不是就没有希望了?这或许过于悲观,希望也还是有的。那就是电信管理部门这个“主角”要发力。如果电信管理部门不发力,只是靠媒体、公众声嘶力竭地呐喊,司法部门无心插柳般地敲打,电信运营商信誓旦旦地保证,是很难见效的。
要想根治垃圾短信,还需电信管理部门出面,出台相关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措施,包括出台法律法规等,只有形成合力,才能让垃圾短信不再像“子弹”一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