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底,感城镇政府检查发现加富村海防林受旱严重,决定对加富村海防林进行抗旱,同时做了抗旱费用预算,并决定为海防林抗旱打井取水、买水管输水、组织村干部浇树等工作由加富村委会书记麦贤杰、主任张观弟等人负责落实,资金由镇政府负责。在抗旱工作中,麦贤杰并没有买水管,而是私自将种西瓜老板弈某寄放在其家中的胶水管拿来输水浇树,2009年7月2日,被告人麦贤杰以抗旱买水管为项目到东方市国家感城税务分局虚开了一张金额为9550元的发票到感城镇政府报销,骗取了9550元海防林抗旱款后,将该款挥霍完。
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麦贤杰等4人在感城镇加油站喝茶时,临时起贪念,欲侵吞感城镇政府帮其村掌管的风能发电场征地补偿款。四人商议后,麦贤杰和张观弟以搞旱开支的名义到镇政府预支了一笔加富村风能发电场征地补偿款14000元,由苏琼泽作经办人,林安贤作核实人,张观弟作报销同意人,做虚假开支,虚开一张加富村委会雇工抗旱浇树共计14000元的收据,并以发放海防林抗旱浇树补助为名,将14000元的收据作为付款凭证在村委会账簿上入账,非法占有该笔14000元征地补偿款,四人均各分得赃款3500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主动来东方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积极全额退赃,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