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此案的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多年与复杂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打交道。他认为,这起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诈骗案作案方式并不复杂,都是冒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委托代理注册公司注册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运费价格向客户揽货,或以更低的价格向其他同伙吸货,然后再将货柜以市场价委托给货代公司出货。
开始他们通过付款买单,及时付清运费的方式托运少量货柜,合作一段时间后再以方便长
期合作等借口为由,诱骗货代公司与其签订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协议,约定海运费月结,并以循环单担保的方式结款。也就是货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月结的期限内放提单,他们拿到提单后立即向客户收取运费,但到约定结算运费时间,就以“资金周转困难”、“客户运费未结”、“老板不在”等理由推托,故意拖欠运费,甚至携款逃匿。
另外,当货代公司手上还扣有作抵的循环单时,他们又安排真正的货主或唆使他人假冒货主到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中国海事法规定,为保障真正货主的利益,货主只需支付当票提单的运费就可以拿回被扣的提单),或者唆使他人到义乌市场上以租“垃圾柜”方式换出之前被扣的循环提单,等等,达到不付运费的目的。
由于他们注册的公司都是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的,找来担责的法人身份也真实,因此货代公司如果报案,公安机关一般都会按民间经济纠纷论处,让其直接到法院起诉空壳公司或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担保法人,不会立案侦查。这样,他们就可以重新注册一家空壳公司,继续诈骗。
“不算复杂的合同诈骗犯罪为何屡屡得逞?这暴露出目前货代行业监管中包括在公司注册、行业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以及现行法律中的某些硬伤,比如海事法的有关条款过于简单。”许达说,有关公司应该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谁也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对那些资质、人员等情况不明的中间货代公司,应多加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