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08年12月3日组织机械到被告处给被告修建公路,于第二天开始施工。杨某负责施工的于2009年1月6日终止作业,蒲某负责施工的于2009年1月12日终止作业,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进行了结算,结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为136227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下欠36227元。
被告该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严某支付机械使用费36227元,从2009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
作者单位:四川广元市朝天法院
原告2008年12月3日组织机械到被告处给被告修建公路,于第二天开始施工。杨某负责施工的于2009年1月6日终止作业,蒲某负责施工的于2009年1月12日终止作业,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进行了结算,结算的机械使用费合计为136227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下欠36227元。
被告该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严某支付机械使用费36227元,从2009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
作者单位:四川广元市朝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