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首同于2008年5月6日凌晨3时许,窜至武汉市江汉区航空小路刘某租住处,采取掐颈、捂口等方式将刘杀死,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三星牌P318型手机一部、钻戒三枚、项链一条、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当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首同持刘某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未果。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人掐颈、捂口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该案经最高法院复核认为,陈首同采取杀人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动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