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征意见 强调保护公众利益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与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要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活动,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交通运输部草拟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措施应与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系统所属科研院校等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与管理职责、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各类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地方应急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辖区应急处置装备、物资保障基地和应急运力建设,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规划体系实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源管理工作,对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强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监测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调整应急处置措施直至事件终止。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设备、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