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多数常委委员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比较充分地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已比较完善。
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强制法很有必要。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南振中等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为解决行政强制执行扯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留有漏洞。比如,草案只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未对违反本法规定,故意缩小强制执行范围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借故不予受理,将会导致“法律责任悬空”。建议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缩小强制执行范围,不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或不依法强制执行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责。
金硕仁委员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公安机关实施,但草案只在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种表述过于简单,不明确,容易导致工作中的越权问题。比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强行拖拽当事人,在征地拆迁方面也存在强行将当事人带离现场等现象,这都是执法人员擅自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另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应笼统规定为30日,如容易腐烂和变质的物品,长时间扣押、查封会对行政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应针对不同物品分别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