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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定事业单位等均须参加工伤保险

时间:2011-07-04 11:0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今后,我省(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等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信息,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今后,我省(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等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信息,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据悉,通知施行后,我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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