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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时间:2011-07-07 11:5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乌鲁木齐拟立法鼓励单位个人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个人将有望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以缓解停车难。《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
  
乌鲁木齐拟立法鼓励单位个人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个人将有望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以缓解停车难。《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乌市机动车保有量出现迅猛增长,2002年突破10万辆,2010年突破30万辆,截至今年4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7417辆。

  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停车场建设却相对缓慢,致使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目前,乌市中心总停车泊位约4.2万个,其中经过许可的占道停车泊位12810个,配建停车场泊位约3万个。

  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局长赵双科说,目前乌市存在公共停车场规划执行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停车位配置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停车场监管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针对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操作性强、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不仅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据介绍,草案共七章三十八条,对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空间,缓解“停车难”问题,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同时,为规范管理,草案规定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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