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草案)》今天(7月28日)首次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政出多门、重复处罚现象严重、执法力量分散三大问题,草案对执法权限范围、执法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规定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还可以依法集中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为此,草案将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范围限制在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共交通等方面,并对具体职责范围的确定和调整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基本规范、执法方式等也作了规定,这也是立法的重点。
一是明确了管辖范围,规定执法区域相邻的执法部门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由首先发现的执法部门查处,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是规定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查处案件时应遵守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特殊措施。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了衔接一致的规定,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执法对象大多是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体,对一些特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特别的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回避制度和必要的强制执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