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小女孩随母亲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孩子恭敬地举起感谢信念给少年庭副庭长汪波:“虽然没有当您女儿的权利,但在心中,您就是我的父亲……”
小女孩名叫小影,今年13岁。母亲肖美与父亲张新在乌鲁木齐市有一套住房。但婚后夫妻来到肖美所在的石河子150团承包土地,小影便在150团上小学。父亲告诉小影,我们乌市的住房在兵团一中的学区,初中就可以到兵团一中上学。
2008年,肖美与张新协议离婚,约定乌市的那套学区房归张新所有,小影由肖美抚养。
2010年6月,张新突然病故,未留遗嘱。张新的父母咨询律师后,得知他们也有继承儿子房产的权利,便将孙女小影起诉至法院。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将房产判给了张新的父母,肖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肖美希望法院给小影留下一个乌鲁木齐市的家。
二审开庭审理期间,法官走访了社区,作了问卷调查,征询群众的意见,大家了解案情后,普遍都希望二审能够改判房屋归孩子所有。审理这个案件期间,合议庭法官多次讨论,认为从目前小影与爷爷、奶奶对房屋的依赖程度上看,两位老人已有居住的房屋,而小影将来依靠父亲留存的房屋,在首府生活则显得依赖程度更重,该房屋地处较好学区,对于正值初中学习的孩子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小影现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未成年人。但是法官也很为难,房屋如果改判给孩子,给老人的补偿款是否能够到位?孩子的权益要照顾,老人的权益也要保护。
肖美也很清楚,一旦房屋判归孩子,就要给付老人一笔不菲的补偿费。为了孩子的梦想,肖美恳求法官给自己一些时间筹措款项。经过多方努力,肖美终于凑足了12万元。
2011年6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房屋由小影继承,给付两位老人房屋折价款12万元。
判决结果让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
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汪波说,这个案件表面上看是房屋的归属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孩子享受良好教育的权利,这是孩子一生的大事。二审进行改判,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德习俗,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同时也兼顾了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结果是法与情的结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严把“三关”
法制日报记者8月1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调整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全面指导全区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则根据自身情况,分别成立了少年综合审判庭,或在刑事审判庭设立固定少年合议庭,或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严把“三关”:首先,严把程序关,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少年法庭开庭前明确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增强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保护。其次,严把事实关,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审判中重点查名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有无从轻或减轻情节,其犯罪年龄、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生活环境等情况,便于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正确适用法律打好基础。同时,严把法律关。在查明犯罪原因及相关情况后,坚持用足用好“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尽可能让未成年被告人远离较为复杂的管教场所,减少被“感染”的机会。
新疆各级法院还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工作新机制,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个别处理,审理中注重“三个方面”。在庭审中,注重加强法庭的宣判教育,为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开庭时的紧张恐惧心理甚至抵触情绪,便于庭审帮教,在审理形式上将高堂审讯改为面对面的“圆桌审判”。宣判前,法官会同团委、妇联、教育局聘请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现实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为准确量刑提供依据。宣判后,法官适时深入学校、社区,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及青少年身心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并定期选取典型案件组织青少年旁听庭审进行法制教育。
民事案件遵循未成年人“三优先”
据介绍,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遵循“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审判理念,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疆在全区法院实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理中对涉及子女监护权、探视权、抚养费、教育费等类型的案件,坚持多调少判,在审理中利用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找准矛盾点,加大调解力度,特别是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要听取子女的意见,从亲情、社会责任与义务方面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讲事实、讲法律,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是父母双方真正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即使不能调解结案,也能起到缓解矛盾,息诉服判的作用。
少年法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新疆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疆全区少年法庭工作现在正不断探索建立向家庭延伸、向缓刑考察阶段延伸、向监所服刑阶段延伸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工作体系,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少年法庭与新疆大学法学院多次沟通后,聘请新疆大学法学院35名“法律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根据未成年人缓刑犯人数确定帮扶小组(两名或三名志愿者为一组),通过“法律应用”实践课项目,开展各类有益于未成年人缓刑犯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天山区法院少年法庭还与天山区司法局商定,将天山区碱泉街街道办事处及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从上述街道挑选了12个社区作为矫正活动实施社区,并指定了社区及司法所固定联系人,矫正活动进入社区的工作已经稳步开展。
新疆昌吉州两级法院则对缓刑未成年犯实行“三书”制度,即适用缓刑少年犯在进行“入矫”教育后,要求其当庭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送达判决时同时向其送达《社区矫正通知书》,想起法定代理人发放《监管建议书》,以促进“审、矫对接”工作落到实处。昌吉州两级法院还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公安派出所、街道司法科、居委会、青保办、学校、家长等,还将民间志愿者、心理学、教育学专家等群体纳入其中,保证了更多的人才投入到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中。同时,会同团委、妇联等相关团体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等情况,予以庭前疏导、庭后教育、判后回访等工作,主动配合社区机构,做好被告人融入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