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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法院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首开禁止令

时间:2011-08-24 16:2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纳雍法院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首开禁止令 8月22日,纳雍法院在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外,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这是该院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首个案例,也是贯彻落实两
  
纳雍法院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首开禁止令


  8月22日,纳雍法院在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外,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这是该院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首个案例,也是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规定的首次实践。

  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购的贵FB302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其住所往厍东关乡箐脚村行驶。13时20分,当车行至厍东关乡梅花街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至路边行人胡某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制动性能不良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可依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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