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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受贿案一审被判13年

时间:2011-11-23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受贿200多万元一审被判13年 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巡视员刘允洲涉嫌受贿200多万元,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允洲有期徒刑13年。 上午10时20分许,已64岁的刘允洲被法警
  
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受贿200多万元一审被判13年


  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总编辑、巡视员刘允洲涉嫌受贿200多万元,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允洲有期徒刑13年。

  上午10时20分许,已64岁的刘允洲被法警带入法庭。走向被告席时,刘的家属向他招手。刘曾任中国土地报社社长、国家土地管理局宣传中心主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社长、总编辑、巡视员。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土地报社社长兼国家土地管理局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上海地产项目,并获得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该项目示范小区的命名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吴某给予的住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后刘支付房款人民币12.8万余元。

  2003年至2004年5月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时代东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影视剧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间,刘允洲利用担任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提供帮助。为此,刘允洲收受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委员会主席徐某给予180万元。

  法院认为,刘允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刘允洲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刘允洲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你一定要坚强啊”,刘允洲的家属在听到判决结果后对刘说。面对记者采访,刘允洲表示“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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