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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时间:2011-12-06 15:0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在今后的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将通过推行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推行侦查监督说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今后的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将通过推行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推行侦查监督说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今后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会扎实做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重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加大对破坏文化建设、文化市场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驾护航。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促进社会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着力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会按照《意见》要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犯罪的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会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做到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通过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侦查监督部门将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积极构建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一是大力推行和不断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机制。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大小和是否具备诉讼保障条件,综合衡量逮捕的必要性,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热点敏感案件,审查逮捕和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时加强风险评估,防止因执法简单化或办案不当而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三是全面推行侦查监督说理机制。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对所作出的决定视具体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部门)乃至案件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做好说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范涉检上访,维护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此,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侦查监督部门会结合办案加强对社会管理问题和社会治安动态的研究,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完善。其次,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治非法证券、处置非法集资、整治制售假发票、创建“平安医院”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专项社会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排查整治和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网络虚拟社会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再次,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此外,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促进未成年人社会化观护帮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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